[2003-20号]关于发布《水院院办产业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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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文件 [2003-20号] 关于发布《水院院办产业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各位老师: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院务会研究,发布《水院院办产业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并从2003年6月开始执行。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 2003年7月14日附: 中国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院办产业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5月30日经院务会讨论通过)一、总则 1、为适应新形势下学院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我院的技术优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学校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以及校产处发布的《中国农业大学院办产业管理暂行条例》 ,结合目前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2、院办产业是指由学院职工(包括从水院退休的老教师)利用学校和学院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创办、目前主要由水院职工经营的经济实体,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3、院办产业的宗旨是:深化教育改革,密切教育与社会、教育与生产的联系,加速我院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其收益用来补充教育事业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改善教职工的生活福利。 4、在学院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兴办产业。院办产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坚持以实用技术及服务型产业为立足点,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发展方向。 5、院办产业的发展应有利于学院人才的培养和科研的发展。学院各部门应对院办产业积极支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院办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保护产业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体制 1、学院是代表学校管理院办产业的权力机构,对院办产业实行统一管理和领导,由一名副院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院办产业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代表由学院委派,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备案,一般任期3年,应保持相对稳定。法人代表可委派经理对公司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及法律责任。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3、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法人代表(或经理)需定期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年终应有书面报告。 三、劳动人事管理 1、院办产业所有人员均实行聘任制。企业的法人由院务会直接选拔、考察,报学校审批备案,办理有关聘任手续,并由学院发文。企业的经理、副经理由法人聘任,但需要经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备案。企业法人聘任的企业经理、副经理等,聘期一般不能超过学院对法人的聘期。企业负责人经营不善,不履行协议,不服从学院领导,违法乱纪,经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即予罢免或解聘,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2、院办产业的用工制度必须实行全员聘任制或劳动合同制,由企业自主聘用。院办产业人员有二个来源: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企业聘用的校外合同制人员(含外聘及临时工)。前类人员属学院在编职工,占学院编制。 3、学校事业编制的职工被聘用到院办企业工作的专职人员,学院全额转发学校给予的工资及各种补贴,享受学院正式职工待遇。 4、企业员工被解聘后,可作为院内待聘人员管理,或交由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或由本人自谋出路。 5、企业聘用校外人员,由企业自主管理,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及其他待遇,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对雇用的临时工要完善计划生育、暂住户口、做工证等项手续,同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6、企业占用学院正式编制的人员,应由企业交纳编制占用费。 7、企业系统工资分配,实行工效挂钩。对不盈利的企业,从业人员只允许发基本工资,不许发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否则按违反财务纪律论处,追究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从下一年逐月扣回。 8、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学校的工资、津贴分配办法,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奖金的分配原则和形式,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晋级、增薪和降级、减薪。 9、院办产业中的正式编制人员可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按学校有关规定,参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应以其在科技开发、生产经营和组织管理方面的水平与业绩为主要评聘依据。四、资产管理 1、院办产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院办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令和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加强管理。 保证每年增值10%以上。 2、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各类资产管理办法。 3、企业应加强对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应付款项的内部控制管理,建立清晰的明细账,完善出入库和领用手续。 4、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减少和杜绝帐外资产,以防止流失。 5、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对重要的固定资产要完善采购、验收、登记、领用报销制度,固定资产不经登记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6、对无偿调出、出售、报损、报废的资产,应说明原因,向学院、校产业处和有关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报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 7、院办企业应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企业的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证,并按时向学院、校产处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作好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 8、院办企业对外投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或企业章程规定审批外,还应报院务会或主管院长批准,在校产业处备案。院办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明确学校的合法权益,报院务会或主管院长批准。 9、学校的无形资产包括校名、院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誉等。学校的无形资产由学校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经营,办法另定。企业必须对企业自身的无形资产和学校授权其转让的无形资产加强管理和保护,对专有技术要严格保密制度,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泄露。无形资产的使用收益,应纳入企业的财务管理,建立相应的明细帐。 10、企业负责人应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于严重失职,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将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管理先进,资产保值增值成绩显著的,将对单位和主要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财务管理及收益分配 1、院办产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发布的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 2、院办产业均应实行独立核算,建立成本核算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照章纳税,接受学院、校产业处、财务处、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3、凡由学校批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可在银行单独设立帐户,但需经学校批准并报财务处、审计处和产业处备案。 4、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均须经学校审计处内审。凡企业承包经营的厂长(经理)及财务人员离任、企业的增资、联营、合并、终止等重大变化时都必须进行审计。院办产业应按时向学院、校产业处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按时上报财务月报表。 5、院办产业的收益分配,应兼顾国家、学校、学院及企业本身的利益。其原则是:确定基数,逐年递增,超额奖励。学院与企业签订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一般在每年1至3月内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签订,遇特殊情况可推迟签订。 6、上交学院的利益部分,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统一核收。每半年结算一次。 7、学校及学院应创造条件,逐步设立院办产业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新产品开发及企业临时周转。 8、有关财务管理依照《高等学校院办产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奖惩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学校产业处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1)在工作中给学校或企业挽回重大损失的; (2)超额完成学院要求上缴的收益的; (3)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表彰嘉奖的; (4)在工作中给学校或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行为。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学校产业处给予相应的处罚: (1)泄漏学校机密或企业的重要商业情报、其他秘密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给企业或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违法乱纪,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4)因非客观原因造成未完成上缴学院和学校任务的; (5)给学校或学院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七、附则 1、本条例由院务会负责解释。 2、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院办产业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与之相抵时,按本条例执行。 3、遇学校对院办产业政策做重大调整时,由院务会通过新的相应条例,以取代本条例。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
2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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